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学科竞赛经费的管理,提高经费使用效率,确保学校学科竞赛总体水平与排名稳步提升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,主要包括国际级、国家级、省级、校级等四个级别。竞赛级别认定根据井大发〔2025〕20号《井冈山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(修订)》确定。
第二章 经费资助与分配机制
第三条 学科竞赛经费采取“学校专项支持、学院配套投入、多渠道筹措”的原则,实行“分级分类、动态调整、绩效挂钩”的资助方式,重点支持高水平、高影响力赛事,兼顾基础性、普及性赛事。学校每年设立学科竞赛专项经费,由创新创业学院统筹管理。
第四条 学校立项资助的学生学科竞赛包括经批准同意参赛的A类竞赛,以及江西省教育厅、省科技厅举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和技能竞赛。其他竞赛只计算业绩,可根据专业建设和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培养需要确定是否参赛,参赛经费从学院业务费、专业建设费、学科建设费或其他经费中予以资助。
第五条 A类学科竞赛经费资助办法与参赛成绩关联实施,具体标准如下:
(一)A类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的,其参赛所需报名费、指导老师差旅费、学生参赛交通费及相关补助由学校承担。
(二)A类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优秀奖的,学校支持报名费和学生参赛交通费及相关补助,其余费用由第一指导教师所在学院负责落实。
(三)A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奖的,学校支持报名费的50%,并承担学生参赛交通费及相关补助;其余费用由第一指导教师所在学院负责落实。
(四)江西省教育厅、省科技厅举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和技能竞赛,学校承担所需报名费和学生参赛交通费及相关补助;其余费用由第一指导教师所在学院负责落实。
(五)对于需要根据选拔赛(或预赛)的参赛数量和成绩来遴选省赛(或复赛)或国赛(或决赛)的指标和资格的赛事,如果预赛需要缴纳报名费,该报名费按本条前三款执行。
第六条 资助范围主要包括报名费、材料费(或测试费)、指导教师差旅费、参赛学生交通费及相关补助等必要支出,具体标准如下:
(一)报名费
A类赛事按参赛队数/人数予以资助;江西省教育厅、科技厅举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和技能竞赛,每项资助不超过3队或9人,如赛事主办方有具体要求的,以赛事主办方通知为准。具体金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。
报名费可以依据财务流程采用预付款的方式转账,也可以由指导老师从本人的公务卡先行支付,最终报账方式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。
(二)材料费(或测试费)
材料费(或测试费)由第一指导老师所在学院支出,具体支出要求由各学院自行确定。
(三)指导教师差旅费
1.学生每次外出比赛可根据指导和安全保障需要安排1名指导教师带队,超过20名学生可以安排2名指导教师带队(体育类竞赛每个项目可以安排1名指导教师带队)。
2.指导教师外出指导学生参赛的《教职工因公出差审批单》由OA流程发起人所在学院审批。
3.教师的差旅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标准执行。
(四)参赛学生交通费及相关补助
1.资助学生交通费的人数以经审批的《井冈山大学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申报表》人数为准。
2.由竞赛组委会统一收缴了会务费、参赛费(其中包含了住宿费及餐费)的,不再资助住宿费、餐费。
3.学生交通费及相关补助按学校相关规定标准执行。
(五)国际赛事
国内举办的国际赛事,按国家级标准资助;境外参赛项目,须提前申报专项预算,学校资助不超过总费用的30%,学院承担不低于40%,其余部分由团队自筹。
第七条 学院需积极拓展竞赛经费来源,包括但不限于开展校企合作、争取社会赞助、校友捐助、推动科研项目转化等多元化渠道。
第八条 学院通过自筹方式落实学科竞赛经费的,需于每年11月底将自筹经费明细汇总后交创新创业学院,学校将在校级年度综合考核中予以加分。
第九条 比赛费用先由学院统一支出,比赛结束后,根据成绩按照本文件规定的办法将经费指标划拨到学院。
第十条 对于比赛的其他规定:
(一)每个赛事同一赛道同一指导老师的姓名最多出现2次。
(二)对于超过3个赛道的赛事,每个赛道的国赛学校可支持3支队伍的报名费,其余报名费由第一指导老师所在学院解决。
第三章 经费申请与审批流程
第十一条 每年10月,各学院提交下一年度竞赛计划与经费预算,由创新创业学院审核汇总。
第十二条 竞赛项目结束后,须在45日内(如遇假期顺延)提交经费使用报告及成果材料,若无特殊原因未提交或审核不通过的项目,后续经费申请和报账将受影响。
第十三条 学校资助经费报销流程调整为:
创新创业学院经费审批人根据审核同意的《井冈山大学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申报表》经费额度进行授权→校赛负责人登录财务系统申请报账→证明人(材料费需两个证明人)签字→学院分管副院长审核→创新创业学院经费审批人审批(如同时有学院配套经费,还需学院经费审批人审批)→计财处会计初审→分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校领导审批(单笔经费开支在2万元以上的)→计财处财务复核(先将纸质材料交至计财处)。
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
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学院会同审计处、计财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与绩效评估。
第十五条 对虚报预算、挪用经费、配套不到位、绩效差的学院,将减少或暂停其下一年度经费支持。
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参赛名义向学生强制收取任何费用,违者按学校规定严肃处理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。
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。